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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公務員「兼職」紅綠燈懶人包,應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4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55947210號書函辦理。
二、 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請各機關學校在接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期間,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6條所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應儘速依規定查明原因,並即時查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其兼職是否踐行經權責機關學校同意或備查之行政程序、與其定期填具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符,以及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相關規定及前揭本部相關解釋,倘經查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致,請依服務法、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以有效杜絕不符法令之兼職情事。
三、 請各機關學校務必對新進及現職同仁進行定期宣導,並告知違反規定的效果。
四、 檢附旨揭函文、該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11458929632號書函及宣導單張電子檔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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