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大陸委員會為「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如附件。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本府前分別依人事總處本年4月10日函及9月18日函,以本年4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40087258號函及本年9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40219563號函(均諒達),轉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並配合調整差勤系統相關頁面及增列警示文字。
三、 復查本府業以本年9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40222315號函(諒達)轉行政院本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四、 依陸委會旨揭精進措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加強宣導,並督導所屬各機關(構)人事機構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 熟稔相關法規,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實向機關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二) 落實及時至人事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報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名冊資料。
(三)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請轄有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確實轉知。
五、 另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供各機關內部宣導。
	
	
	
二、 查本府前分別依人事總處本年4月10日函及9月18日函,以本年4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40087258號函及本年9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40219563號函(均諒達),轉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並配合調整差勤系統相關頁面及增列警示文字。
三、 復查本府業以本年9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40222315號函(諒達)轉行政院本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四、 依陸委會旨揭精進措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加強宣導,並督導所屬各機關(構)人事機構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 熟稔相關法規,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實向機關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二) 落實及時至人事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報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名冊資料。
(三)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請轄有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確實轉知。
五、 另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供各機關內部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