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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規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二、 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請現職正式教師如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 106年5月26日修正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請於 3 個月內檢附抵免修習教育實習文件(如教師證正反面)、偏遠地區代理敘薪通知書及離職(服務)證明書(要註記偏遠地區),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 3 個月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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