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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南投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標準表」,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437A號令公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及第19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 查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又同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之第16條,自114年8月1日施行。
三、 為配合聘任辦法上開規定,本府修訂旨揭敘薪標準表,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另參照「南投縣初任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申請單」擬具「南投縣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申請單」及提敘範例,俾利各校於辦理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採計職前年資之提敘案得逐項檢核勾稽,以預防錯誤遺漏。
四、 檢附旨揭修訂敘薪標準表、修正對照表及本縣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申請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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