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民國114年1月1日開辦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主投資作業相關事宜,請配合並轉知所屬儲金參加人員,如附函說明。
上開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律業經總統112年1月11日制定公布,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適用「確定提撥制」退撫制度,由公教人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及公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存入公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作為給付退撫給與之準備。銓敘部及教育部依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律第7條規定,分別委任(託)本局辦理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