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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國教師工會建議教師得視需要合併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

主旨:有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建議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36575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函文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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