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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特殊事件學生應注意事項」

(一)特殊事件學生,指下列學生:
1.重大違規事件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經記大過以上懲處之學生。
2.特殊情狀學生:指嚴重行為偏差、適應困難、高關懷(包括保護個案)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二)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其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三)三級輔導:指學校對特殊事件學生所為之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

*****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輔導特殊事件學生:
(一)全體教師均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透過學校跨處室行政運作機制,結合家長及社會資源,對學生實施三級輔導工作。
(二)及早發現特殊事件行為之學生後,積極提供發展性或介入性輔導。

*****學校於學生有特殊事件時,得依下列方式,提供家長家庭教育諮詢: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詢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詢或輔導課程。
(六)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之其他輔導方式。
(七)其他適當方式。
學校經依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家長有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之必要者,應要求其參與相關課程;家長經學校以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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