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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囑轉知勞動部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

勞動部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之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同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C號函並請協助該部轉知,於通知出席文書敘明為移付調解案件,俾使雇主足以辨識並依法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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