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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縣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辦理方式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二、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安置以原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中小學最高延長期間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三、請學校依本縣延長修業年限申請程序,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於本(106)年3月16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需會同相關人員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針對學生障礙情形、學習能力、延長修業年限輔導計畫進行討論及決議,於3月22日前,彙整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之申請表、輔導計畫表、家長說明書、相關資料影本及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函文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請學校確實檢視資料,應備齊後再彙送,以免耽誤審查。
四、前述學校應於特殊教育通報網「105學年度第12次學前暫緩入學、延長修業」之區間提報,提報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2日。
五、本縣鑑輔會將於4月中旬(以開會通知單為主)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綜合研判會議」,屆時請學生、家長、學校及相關人員代表務必出席。
六、前述延長修業年限相關申請表件請逕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網站下載(http://ms1.skjhs.ntct.edu.tw/~center/v/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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