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轉達]--「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草案)分區公聽會」

主旨:轉知教育部舉行「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草案)分區公聽會」,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49980號函辦理。
二、103年11月12日總統制定公布學生輔導法,該法第19條授權教育部訂定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其目的在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規範各教育階段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之轉銜輔導及服務。
三、為求週諮博議,使前開辦法所規範內容更加完善,該部爰擬具「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草案)」(如附件1),並辦理旨揭公聽會,以廣納各界意見。
四、各場次公聽會辦理時間及地點(考量場地有限,請擇一場次參與):
(一)南區:104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時,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活動中心三樓演講廳(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舉行。
(二)中區:104年4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於國立中興大學社管大樓一樓120階梯教室(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舉行。
(三)南區:104年4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至善樓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34號)舉行。
五、參與對象:
(一)學者專家:學生輔導相關領域;鼓勵自由參加。
(二)機關:中央各相關部會、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請薦派代表參加。
(三)團體:全國性或該區地域性之校長、教師、家長團體,以及學生輔導相關民間團體;每團體至多薦派代表2名。
(四)地方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所轄國民中小學校;請以縣市為單位,每縣市至多薦派代表8名。
(五)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學校教育人員及輔導業務實務工作者;請鼓勵所屬輔導業務實務工作者自由參與,每校至多1名。
六、檢附「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草案)分區公聽會實施計畫」(附件2)乙份,請貴校依前揭實施計畫薦派熟悉學校輔導工作之人員出席,並請惠允公(差)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