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受理申請。
1.請領期限為註冊後3個月,逾期不得申請;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填具申請表、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但初次申請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附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如係以轉帳繳費者,應附轉帳單據及原繳費通知單。
3.申請表置於本公告附加檔案中,請逕行自附件下載申請表申報。
103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補助費申請表(空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