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500194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全國介聘辦法)第五條規定略以:「(第1項)公立學校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始得申請介聘。……(第四項)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一) 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二) 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三、 為維護教師權益,爰本縣113學年度(含)以前教師甄選錄取之國小教師(含特教、專輔、幼兒園教師)申請全國介聘(縣外介聘),於115年度起,服務年限依全國介聘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不再依各年度之簡章規定,經教評會同意後始得提出申請。
四、 惟本縣115學年度介聘作業已啟動,若貴校教師有上述需求者,請貴校於115年4月14日(星期二)前將本案新增之欲申請縣外介聘之教評會決議情形彙整表傳真至縣府(傳真電話:2241648),無需另寄紙本。(若於前次送府彙整表已另案處理,本次無須再處理。)
五、 114學年度「偏遠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具原住民身分之普通班」錄取教師申請全國介聘調動仍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六、 公費生申請全國介聘調動仍應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