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5年1月1日起,軍公教人員應配合辦理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並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0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2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上開函略以,大陸委員會業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https://www.mac.gov.tw)。另「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亦予修正,爰請各機關確實轉達,自115年1月1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應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人事總處
並將配合修正線上具結書格式,屆時請各機關多加宣導運用。
三、至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部分,人事總處將另案通知各機關依限填報,屆時請各機關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