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8984號函併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3月20日國健教字第1120760309A號函辦理。
二、 依本法第47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三、 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